2020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在税务上也不例外。2020年是中国首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的年份,预示着中国居民全球收入申报纳税正式进入执行层面,这也是中国税法体系日益完善与国际接轨的体现。那么何为中国居民个人?在加国持有效签证定居,或持有枫叶卡,或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海外华人,还需要向中国报税吗?根据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法案规定:
有住所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此处住所并非针对拥有实质性住房,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无住所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综上所述,对于持有海外护照或者已经获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应注意中国税收居民个人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居民(公民)的概念,作为中国居民个人,则其境外各项所得需向中国税务机关做年度申报, 并可能缴纳相应的税款。
同时,对于无住所居民个人,如果自2019年(含)起连续六个年度,有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30天,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34号公告人”
信和FO 将协助您梳理并判断家族成员的中国居民身份,正确解读国家税务政策并合法合规使用合理的筹划空间, 同时辅助您及您的家人及时履行中国年度税务申报义务。
受控外国企业CFC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规则是防止外国企业延迟纳税的规定。旨在对由中国居民企业控制的,设在低税国的外国企业保留利润不做分配,或对利润做不合理分配,由此延迟缴纳我国税收的避税行为进行的控管。
伴随全球信息透明化的大趋势,中国参与其中的CRS共同申报准则,以及中国税务申报制度的日益完善,上述受控海外企业的年度账户信息首先将会被自动交换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税务管辖地;同时,尽管上述CFC企业当期利润并未实际分配给中国居民个人,但仍需要就当期公司利润的20% 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并纳税。
信和FO将协助您梳理家族持有资产的顶层结构,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家族资产取代由个人持有家族资产带来的税务隐患, 及其他各类潜在风险。
设立在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白名单:( 国税函[2009]37号 )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 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挪威
相关链接:
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19-01/17/592_227071.html
常常被新移民客户问到:
听说加拿大万税万万税?听说加拿大福利发不停?听说加拿大抵税名目多?
加拿大联邦政府根据加拿大的《所得税法》征收所得税。征收对象有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包括一般公司和信托公司. 税法由政府专管部门实施,即加拿大税务局Canada Revenue Agency,就是我们常常简称的CRA。
加拿大移民身份不等同于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也就是说加拿大并不根据纳税人的永居身份或者国籍身份课税,而征税的首要依据为纳税人的居住地及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
从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Resident)的那天起,就需要申报全球所得,也就意味着加拿大税务居民不论在世界哪个国家获得收入都要在加拿大纳税。不过已在国外缴纳的税负可以根据在加拿大适用的有关所得税方面的双边税务条约减免。同加拿大签署这类协定的国家为数很多,现在有大约88个和其他国家签署的税务协定生效。
对于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如果其收入来源于加拿大,也必须在加拿大申报和纳税;同时也可以依照有关税务协定在一定的限度内降低税率或免除所得税。
信和FO的税务服务团队成员均是执业8年以上的税务规划师,熟悉中加两地的文化背景及税政法规,我们将帮您过滤碎片化信息,动态协助您和您的家人做好加拿大税务规划及年度申报,以及日常的税务咨询及CRA 的问询回复等工作。
加拿大税务居民如果海外总资产数额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点超过10万加元,都必须填写T1135表格申报海外资产。但我们接触到不少早期移民到加拿大的客户,因为担心申报海外资产过多导致被CRA关注及课税,所以选择用“民间智慧”来应对海外资产申报:
全球信息透明化及CRS的大背景下,CRA招募了大量具有中国职业或文化背景的国税局官员并能够玩转各类APP(企查查,天眼查等)于掌心。如果没有如实申报海外资产,未来将资产带进加拿大时,没有合理解释的话有可能会被当作收入而征税。同时在加拿大如果主动收入和被动收入申报都不高的话,那么在加拿大购房、投资等也容易引起CRA的怀疑。即便税务部门没有马上核查,日后也可以追溯。一经查实是否“税得起”?
明明实际拥有大量海外资产,却因为申报“余额不足”成了加拿大国税局眼中“拮据的有钱人”。一方面无法合规合法地将海外资产带入加拿大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另一方面也无法防控由他人代持资产的潜在风险。